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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饰工程
2009-03-12 23:08 2168
涂饰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lo%;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C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施工要点
13.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②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③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④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⑤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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