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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3-12-17 06:39 146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建设部 

 

批准部门:*******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 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2.3,3.2.9、3.4、33.5、4.1.12、5.1.11、6.l.IZ、8.2.4、8、3.4、9.1.8 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 伟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庄可章 

 

张 鸣 

 

目次 

 

1 总则…………………………………10-4 

 

2 术语、………………………………10-4 

 

3 基本规定、…………………………10-4 

 

3.1 设计……………………….…10--4 

 

3.2 材料………………………………10-4 

 

3.3 施工…………………………………10-4 

 

4 抹灰工程………。………………………10-5 

 

4。1一般规定……………………………10-5 

 

4.2 一般抹灰工程………………………10-5 

 

4.3 装饰抹灰工程 ……………………10-6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10-7 

 

5 门窗工程………………………………10-7 

 

5.1 一般规定……………………10-7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7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0-9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10-10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10-11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10-12 

 

6 吊顶工程…………………………………10一2 

 

6.1 一般规定…………………………10-12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10-13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10-13 

 

7 轻质隔墙工程…………………………10-14 

 

7.1 一般规定。………………………10-14

 

7.2 板材隔墙工程………………………… 10 14 

 

7.3 骨架隔墙工程………………………10-15 

 

7.4 活动隔墙工程…………………………10-15 

 

7.5 玻璃隔墙工程………………………10-16 

 

饰面板(砖)工程…………………10-16 

 

8.1 一般规定………………………………10-16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10-17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10-18 

 

 

 

9 幕墙工程………………………………10-I8 

 

9.l 一般规定……………………………•10--I8 

 

9. 2 玻璃幕墙工程…………………………10-l9 

 

9.3 金属幕墙工程……………………10-21

 

9.4 石材幕墙工程………………………… 10-22 

 

10 涂饰工程………………………………10-Z3 

 

10.l 一般规定……………………………10-23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10-24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一24 

 

10.4 美术涂饰工程…………………10-25

 

11 婊糊与软包工程………………………10-25 

 

11.1 一般规定………………………10--25 

 

11.2 裱糊工程………………………10-26 

 

11.3 软包工程…………………………10--26 

 

12 细部工程………………………………10-27 

 

12。1一般规定………………………10-27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10-27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

 

与安装工程………………………10-27

 

1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10-28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工程……………………………10--28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10-29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0-29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 

 

质量要求…………………………10-30

 

附录B 于分部工程及其分项 

 

工程划分表………………………10一30 

 

附录C 隐蔽M程验收记录表…………10-31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0-31 

 

条文说明……………………………………10-32 

 

 

 

1 总则 

 

1.0.l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现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回 建筑装饰装修 buio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l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忙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日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核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核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上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 

 

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 

 

计要求。 

 

3.3.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 

 

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 

 

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 

 

线。 

 

3.3.l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 

 

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l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次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l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 .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一 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 

 

每50个自然问(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 .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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