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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
2009-09-25 12:24 4243

观 众 厅视线设计
一、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二、 视点选择应符合列规定:
 1、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三、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四、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小于1.10m;
 2、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 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五、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六、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座 席
一、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 m2/座;
  3、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二、剧场均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不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三、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四、 座椅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五、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五、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走 道
一、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二、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尚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的距离。
三、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应超过10排。
四、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
、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五、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六、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七、 楼座前排拦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拦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其 他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规定。

舞 台
一般规定
一、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剧种

观众厅容量(座)

口(m)

台(m)

进深

净高

戏曲

500~800

8~10

5.0~6.0

15~18

9~12

12~16

801~1000

9~11

5.5~6.5

18~21

12~15

13~17

1001~1200

10~12

6.0~7.0

21~24

15~18

14~18

话剧

600~800

10~12

6.0~7.0

18~21

12~15

14~18

801~1000

11~13

6.5~7.5

21~24

15~18

15~19

1001~1200

12~14

7.0~8.0

24~27

18~21

16~20

歌舞剧

1200~1400

12~14

7.0~8.0

24~27

15~21

16~20

1401~1600

14~16

8.0~10.0

27~30

18~24

18~25

1601~1800

16~18

10.0~12.0

30~33

21~27

22~30

二、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三、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四、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
、栅顶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五、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侧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得妨碍布景通行;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就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六、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声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七、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八、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九、 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幕;
 2、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3、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十、甲、乙等剧场应设有台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十一、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3、 台面上空应高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十二、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乐 池
一、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平均不应小于0.25m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m2。
二、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三、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四、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五、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六、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舞台机械
一、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

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二、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三、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四、台口内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五、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场机设置座平台。
六、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m~0.30m;
 3、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七、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八、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应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舞台灯光
一、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0~500;
 2、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0~500;
 3、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是50m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直径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面光桥挂灯杆的高度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二、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0,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一条第6款规定;
 5、丙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三、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四、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五、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六、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七、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八、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之不理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九、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十、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舞台通讯与监督
一、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二、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三、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四、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五、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演出技术用房
一、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二、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m2。
三、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 m2,乙等不应小于10 m2,丙等不应小于8 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四、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

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五、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六、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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