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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上)
2009-09-25 12:23 1170
舞台结构荷载
一、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水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二、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
 2、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3、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主台面上的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三、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 m2;
四、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 m2。
五、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六、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台口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2;
 2、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置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七、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就小于2.0KN/ 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线,保证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八、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 KN/ 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 KN/ m2。
九、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埠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就小于0.5 KN/ m2。
十、布置吊杆应有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十一、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十二、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十三、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 KN/ 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 KN/ m。
十四、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后  台

演出用房
一、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景,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m2;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 m2;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 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装置。
二、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装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 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 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 m2。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 m2。
三、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四、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五、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六、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规定:
 1、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3
、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七、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八、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就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小低于2.40m。
九、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0m。辅助用房
一、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二、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规定;面积可按2.0~2.4m2 /人计。
三、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m2/人计。
四、琴房每间不应小于10.0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湿度恒定。
五、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六、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小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七、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低于9m。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八、绘景间应设3~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九、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十、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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